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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 歐盟強制性產品項目簡介:CE認證,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、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,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,協(xié)調指令只規(guī)定主要要求,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。因此準確的含義是: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。是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"主要要求"。
“CE”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,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。CE代表歐洲統(tǒng)一(CONFORMITE EUROPEENNE)。
在歐盟市場“CE”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,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(yè)生產的產品,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,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,就必須加貼“CE”標志,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《技術協(xié)調與標準化新方法》指令的基本要求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。
CE 歐盟強制性產品認證的8種模式:
目前,歐盟認可的使用CE認證標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:
(一)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。
ModuleA(內部生產控制):
1、用于簡單的、大批量的、無危害產品,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。
2、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,自我聲明。
3、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,在此基礎上,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,生產者甚至要提的設計、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。
4、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。
ModuleAb:
1、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。
2、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。
(二)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。
ModuleB(EC型式評審):
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,測試機構出具證書。
注:僅有B不足于構成CE的使用。
ModuleC(與型式[樣品]一致)+B:
工廠作一致性聲明(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),聲明保存十年。
ModuleD(生產過程質量控制)+B:
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產品控制,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(質量體系,EN29003)進行生產,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(一致性聲明).
ModuleE(產品質量控制)+B:
本模式僅關注產品控制(EN29003),其余同ModuleD
ModuleF(產品測試)+B:
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,作一致性聲明。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。測試機構頒發(fā)證書。
ModuleG(逐個測試):
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,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(shù),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(fā)證書。
ModuleH(綜合質量控制):
本模式關注設計、生產過程和產品控制(EN29001)。其余ModuleD+ModuleE。其中,模式F+B,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
CE 歐盟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益處:
CE認證,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(tǒng)一的技術規(guī)范,簡化了貿易程序。任何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盟、歐洲自由貿易區(qū)必須進行CE認證,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。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及歐洲貿易自由區(qū)國家市場的通行證。CE認證表示產品已經(jīng)達到了歐盟指令規(guī)定的安全要求;是企業(yè)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,增加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程度;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。
風險: ●被海關扣留和查處的風險; ●被市場監(jiān)督機構查處的風險; ●被同行出于競爭目的的指控風險。
優(yōu)勢: ●歐盟的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協(xié)調標準不僅數(shù)量多,而且內容十分復雜,因此取得歐盟指定機構幫助是一個既省時、省力,又可減少風險的明智之舉; ●獲得由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,可以程度地獲取消費者和市場監(jiān)督機構的信任; ●能有效地預防那些不負責任的指控情況的出現(xiàn); ●在面臨訴訟的情況下,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,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證據(jù); ●一旦遭到歐盟國家的處罰,認證機構將與企業(yè)共同承擔風險,因此降低了企業(yè)的風險。
CE 標示主要步驟及加貼相關要求:
標示主要步驟
1.設計產品使符合相關產品安全標準之規(guī)定
2.建立技術資料(TCF) (即為確認該產品已符合CE各相關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,而展示的集體資料)
3.實施品質保證制度
4.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(zhí)行驗證或簽署自我宣告符合聲明 (某些特定產品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認可后方可貼附ce標示)
5. 貼附ce標示
加貼CE標志的相關要求
1、“CE”標志無處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必須加貼“CE”標志,“CE”標志并不是為了達到某種商業(yè)目的,也不是產地標志,在歐洲聯(lián)盟的法律中被定為法律合格標志。所有新產品投放市場前必須加貼“CE”標志(不管產品是由成員國生產的,還是由其他國家生產的)。除此之外,所有從其他國家進口的使用過的產品及所有經(jīng)過重大修改的產品(可視為新產品)上市前都要求加貼“CE”標志。
2、“CE”標志必須加貼在顯要位置 “CE”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設在歐盟內受指定的代表加帖。制造商(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)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負責人,制造商也可在歐盟內指定一個全權代表,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。原則上講,為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指令的所有要求,必須在完成所有合格評定程序后方可在產品上加貼“CE”標志。加貼“CE”標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產階段之后完成。例如,先將“CE”標志貼在參數(shù)標牌上,直達檢驗完畢之后再將“CE”標志貼到產品上。但是,如果“CE”標志是用印模沖壓或鑄模方法加貼,形成了產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那么,標志可在產品生產的任何階段加貼,只要在整個生產過程的合格評定程序中驗證產品是合格的即可。
“CE ”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基本的公眾利益,因此可被視為傳遞給成員國當局及相關團體的基本信息,從而要求加貼在產品上的“CE”標志必須是在顯著位置,并且清晰可辯,不易涂抹。通常情況下,“CE”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(shù)標牌上,若不能將“CE”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,也可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附帶文件上,但需證明“CE”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,如某些易爆炸物品,或由于受某些技術和經(jīng)濟條件的制約,或是由于不能保證達到“CE”標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標志清晰可辨、不易涂改的要求,在這些情況下,可將“CE”標志貼在包裝或附帶文件上。
3、“CE”標志高度不得少于5mm,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
指定機構可依據(jù)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、生產階段或完整地參與設計和生產兩個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。如果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,則指定機構的編號應置于“CE”標志之后,但依據(jù)一些規(guī)定,“CE”標志之后也可能沒有參與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的編號。有時可能不止一個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,這時可能有不止一個適用指令,在這種情況下,“CE”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。
“CE”標志及其指定機構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,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指定機構依據(jù)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,則“CE”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。
4、“CE”標志取代各成員的符合標志 “CE”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(取代所有國家法規(guī))的標志,這就意味著“CE”標志應取代所有符合國家法規(guī)的標志(如德國的GS標志)。成員國應將“CE”標志納入到其國家法規(guī)和行政管理程序中。產品上可加貼其他標志,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:
該標志具有與“CE”標志不同的功能,為該標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價值,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環(huán)境問題。
加貼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標志,如制造商保護性商標等。
這些標志不得在含義或形式上與“CE”標志產生混淆。 |